鱼摊就在卧室下,一开十多年!业主将水产店主告上法庭,能否让其搬走? 世界快播报
[新闻页-台海网]
台海网4月22日讯(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思法/文 杨希/漫画)经营了十几年的卖鱼摊,就开在卧室下方,能让摊主搬走吗?近日,思明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官司,让我们来看看这家开了十多年的水产店最终结局如何吧!
【资料图】
纠纷 水产店开在卧室下方,引发一场官司
彭先生(化名)是一个开放式小区的业主,他居住的小区共有十多个车库,均被作为店面使用。2007年,老高(化名)购买了彭先生楼下的两个车库,在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后,经营水产店至今。
近年来,彭先生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:车库原规划用途并非商用,老高未经小区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,擅自将车库用作经营性用房。水产店由冻品仓库逐渐演变成生鲜养殖、生杀批发,存放易燃易爆的氧气罐等危险物品,危害公共安全。养鱼的废水也是直接倾倒在门口公共道路上和公共雨水管道中,卫生状况堪忧。
此后,在相关部门要求下,老高做了整改,但彭先生并不满意:我家卧室位于水产店正上方,水产店全年无休,十多年来从早到晚持续不断的噪音已严重影响我们一家的正常生活。
双方协商不成,彭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老高将水产店搬离车库,并赔偿其维权损失。
面对起诉,被告老高认为,小区一楼车库均是作为店面使用,当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将车库用于开设店面。水产店经依法注册且依法经营,未因任何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处罚。老高还说:“水产店位于小区外围,排气通畅,方便小区居民生活,彭先生应尽到合理容忍义务。店内使用的氧气瓶也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,且规范使用,不存在安全隐患。”
判决 拆除水产养殖设备,恢复为车库用途
思明法院审理认为,按照原有规划用途,用于水产店使用的车库是住宅配套设施,并非“商业”或“经营性用房”。
根据法律规定,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。彭先生的房屋位于案涉车库楼上,所以彭先生是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。
现彭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老高将车库用于经营水产店,要求拆除车库内的水产养殖设备并恢复为车库用途,以及赔偿维权损失,具有法律依据,应予以支持。
因此,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老高的诉求。一审宣判后,老高不服,又提起上诉。最终,厦门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原判。
法官说法
“住改商”应该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:“业主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。”赋予有利害关系业主“一票否决权”,而非“多数决”,有助于维护小区安全有序的状态,保障普通业主的生活质量。但该条规定对业主“住改商”行为并未采取绝对禁止主义,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,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,应选择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的商业类型,且在住宅商用之前,应征询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。若发生纠纷,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,协商无果可向小区业主委员会、物业公司反映,或寻求相关职能部门帮助。如切实难以解决,可依法起诉维权。